並購借款
發佈:借款888 | 時間:2009-09-08 10:24:31
並購借款
為規範銀行並購借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借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支援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並購借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並購借款業務:
(一)有健全風險管理和有效
內控機制;
(二)借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借款餘額1%;
(五) 有並購借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借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購借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
並購借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借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
並購借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借款業務,要在構建並購借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借款風險
基礎上,滿足合理
並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並購借款業務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併購借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並購借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借款風險
,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借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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